在韩国生活的外国人,有时会通过求职网站、社交平台或熟人介绍,接触到一些看似简单的兼职。
例如:
“帮忙取一下现金就可以。”
“把别人转来的钱换成现金后交给指定的人。”
“只要代收银行卡或手机卡,就能获得报酬。”
“公司正在进行税务处理,需要使用你的账户收款。”
不少人认为,自己既没有给受害人打电话,也不知道诈骗组织的完整结构,因此即使出了问题,也只是“被利用”或者“轻微参与”。
但是在韩国的电信诈骗案件中,取款、收款、转账、银行卡传递、手机卡开通以及现金交付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法院在部分案件中也认为,负责收取、兑换和转移诈骗款项的行为,可能是诈骗犯罪得以完成并隐藏资金流向的核心组成部分。
对于外国人来说,风险还不止于刑事处罚。
即使刑事案件已经结束,之后仍可能面临签证延期、居留资格变更、出入境审查、出国命令或者强制遣返等问题。
一、没有直接欺骗受害人,也可能被认定参与诈骗
电信诈骗通常由多人分工完成。
组织内部可能包括:
CHECK POINT
电信诈骗案件中常见的分工
负责打电话或发送信息的人员
负责招募账户或银行卡的人员
负责提取现金的取款人员
负责接收现金的收款人员
负责转账、换汇或虚拟货币兑换的人员
负责运送银行卡、手机卡或现金的人员
因此,是否直接与受害人通话,并不是判断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
韩国法律所称的电信金融诈骗,通常包括利用电信手段欺骗他人,使受害人转账、汇款,或者取得其个人信息后转移资金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至少能够认识到相关资金可能来自诈骗,却仍然负责取款、转账、交付现金或隐匿资金流向,
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人或者帮助犯。
二、“我不知道是诈骗”并不一定能够免除责任
“我只是按照对方的指示工作,并不知道这是犯罪。”
是否确实不知道,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
调查机关通常会重点查看:
RESPONSE
调查机关通常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是否通过非正常方式接受工作
是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报酬是否明显高于普通兼职
是否被要求使用个人账户收取他人资金
是否多次从不同地点提取大额现金
是否被要求删除聊天记录
是否被要求不断更换手机或通信软件
是否被指示不要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真实情况
是否将现金交给身份不明的人
是否已经察觉异常却继续参与
即使最初确实不知情,如果在参与过程中已经发现明显异常,却仍然继续取款或交付资金,案件处理也可能变得不利。
因此,不能只反复强调“不知道”,还需要通过聊天记录、招聘广告、通话内容、转账明细、工作指示以及本人当时的认识程度,
具体说明为什么没有诈骗故意。
三、所谓“简单跑腿”,可能是犯罪完成的关键环节
在普通人看来,取款或送现金可能只是一项辅助工作。
但是对于电信诈骗组织而言,如果没有人提取和转移受害款项,诈骗所得就难以最终归犯罪组织控制。
特别是以下行为,通常会受到严格调查:
1. 现金取款
从银行账户提取被害人转入的款项,再交给上级人员。
2. 现金收取
按照指定地点与受害人或其他人员见面,直接领取现金。
3. 转账和换汇
将诈骗款项转入其他账户、兑换外币或虚拟货币,再向境外转移。
4. 银行卡和手机卡传递
接收、保管或转交他人名义的银行卡、存折、手机卡或认证工具。
5. 提供个人账户
将本人名义的银行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者代为收取来源不明的款项。
这些行为即使持续时间不长、获利金额不大,也不能当然地被视为责任轻微。
四、刑事案件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外国人的出入境问题
韩国出入境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外国人的犯罪内容、处罚结果、在韩居留情况以及再次违法的可能性等因素,审查是否允许其继续居留。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可以对符合相关事由的外国人采取强制退去措施的制度。
因此,外国人卷入电信诈骗案件后,可能依次面临:
警方调查 → 检察机关处理 → 法院审判 → 出入境违法审查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刑事案件结束并不意味着全部程序已经结束。
即使已经缴纳罚款、获得缓刑或者服刑完毕,出入境机关仍可能另外判断:
是否允许签证延期
是否允许变更居留资格
是否缩短居留期限
是否作出出国命令
是否作出强制遣返决定
是否限制今后再次入境
也就是说,法院决定的是刑事责任,出入境机关判断的是该外国人今后是否适合继续在韩国居留。
两者属于不同程序。
五、不是只有被判实刑才会影响签证
“只要没有坐牢,就不会影响签证。”
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出入境机关并非只看是否被判处实刑,还可能综合考虑:
犯罪类型
涉案金额
参与次数
在犯罪组织中的具体作用
是否取得报酬
是否主动停止犯罪
是否配合调查
是否返还犯罪所得
是否与受害人达成和解
是否有前科
在韩居留时间
家庭关系和生活基础
是否存在再次违法的风险
特别是电信诈骗具有组织性、跨境性和多数受害人的特点,因此即使当事人主张自己只是末端参与者,也可能受到严格审查。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涉案外国人都会被强制遣返。
最终结果仍需根据参与程度、主观认识、刑事处罚、家庭关系和在韩生活基础等具体事实分别判断。
六、案件初期最重要的不是简单承认,而是准确区分参与程度
“钱确实是我取的,所以我承认。”
但取款这一客观事实与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
案件初期需要区分:
是否知道上游人员正在实施诈骗
从什么时候开始产生怀疑
产生怀疑后是否继续参与
实际负责了哪些行为
参与了几次
收取了多少报酬
是否亲自招募其他人员
是否控制他人账户
是否参与分配诈骗所得
是否主动退出或报警
如果只是笼统地承认“参与了”,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本人在整个犯罪中的位置。
相反,也不能在已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无条件否认全部事实。
调查陈述应当与聊天记录、账户流水、监控录像以及手机取证内容相互一致。
七、应当尽快保存哪些资料?
外国人因电信诈骗接受调查时,应尽快保存以下资料:
PROCESS
应尽快保存的重要资料
招聘广告和求职网站页面
与招聘者或上级人员的全部聊天记录
通话记录和语音信息
工作指示内容
银行账户和转账明细
现金提取时间及地点
收取报酬的记录
发现异常后提出质疑的内容
主动停止参与或要求退出的记录
在韩工作、家庭和居留情况相关材料
不要因为害怕而删除手机内容。
删除聊天记录、格式化手机或丢弃银行卡,反而可能被怀疑是在销毁证据。
八、刑事应对与出入境应对必须同时准备
外国人案件与韩国公民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同一犯罪事实可能同时产生两类后果。
刑事程序中的重点
是否具有诈骗故意
属于共同犯罪还是帮助行为
实际参与程度
犯罪所得和报酬
被害金额及参与次数
是否返还所得、赔偿或和解
是否存在自首、协助调查等情节
出入境程序中的重点
在韩居留时间和合法居留情况
婚姻及未成年子女情况
工作和经济活动
犯罪是否属于一次性行为
再犯可能性
对韩国社会和家庭的生活基础
出境后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益
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再发防止计划
如果只处理刑事案件,等到收到出入境通知后才开始准备,可能会错过有效说明案件情况的时机。
因此,从警方调查阶段开始,就应当同时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签证和出入境问题。
九、收到出入境通知后,不要认为已经没有办法
刑事案件结束后,如果收到出入境机关的到场通知、违法审查通知、出国命令或强制遣返相关文件,应首先确认:
文件的准确名称
作出机关
收到日期
到场日期
陈述或提交材料的期限
是否可以提出异议或提起行政救济
当前签证的有效期
出境命令和强制遣返不是同一个处分,其程序和法律效果也可能不同。
因此,不应仅根据口头说明判断情况,更不能在没有确认处分内容的情况下放弃说明或救济机会。
结语
在韩国的电信诈骗案件中,所谓“取钱”“送现金”“代收转账”并不一定只是普通跑腿。
这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可能在刑事案件结束后继续引发签证、居留和出入境问题。
对于外国人而言,案件处理不能只关注会被判多少刑罚,还需要同时考虑:
是否会失去居留资格,以及是否还能继续留在韩国。
因此,一旦发现兼职内容异常,首先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不再提取或转移资金,并保存全部聊天和交易记录。
如果已经被警方调查,则应根据实际参与程度、当时的认识、客观证据以及在韩居留基础,分别准备刑事程序和出入境程序的应对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