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JUNG律师事务所 竭诚守护在韩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近期判决,即使工伤死亡者的遗属已经领取了比一次性遗属补偿金金额更高的损害赔偿金,也依然有权另行申请遗属抚恤金。
23日,韩国司法界透露,首尔行政法院行政8组(审判长李正熙部长法官)在事故死亡中国籍建筑工人A某妻子以劳动福祉公团为对象提起的遗属抚恤金及丧葬费用不支付处分取消诉讼一案中,判决原告胜诉。由于劳动福祉公团放弃上诉,上月一审判决得到最终确定。
[遗属:“即使收到的赔偿高于一次性遗属补偿金,年金领取权利也不应被取消”]
A某于2019年8月在仁川西区首尔城市铁路7号线延长施工现场确认地下三层通风用排气口防水功能作业时,被地下一层拆除模具作业时的坠落物击中头部而死亡。遗属在当年12月与其所属公司达成协议,决定领取3亿3千万韩元的损害赔偿金。
问题是遗属此次收到的赔偿金中包含了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工伤保险法)所规定的一次性遗属补偿金。涉事公司计划先以赔偿金形式向遗属进行赔付,然后代替遗属从劳动福祉公团处领取一次性赔付金。《工伤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只要有资格领取遗属抚恤金的当事人同意,就可一次性领取半额遗属抚恤金,剩余部分以年金形式继续支付。
本案中遗属向公团申请领取剩余的半额年金形式遗属抚恤金,但公团予以拒绝。因为遗属领取的损害赔偿金为3亿3千万韩元,已超出遗属抚恤金(2亿5千600万韩元)金额,一次性遗属抚恤金申领权被取消。基于上述结果,遗属于2020年3月提起了诉讼。
诉讼中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胜诉。本案判决宗旨是,遗属仍有资格领取剩余的半额抚恤年金。法院表示:“工伤保险法规定,即使是部分遗属抚恤金,也需以年金形式继续支付,是为了强调遗属的抚恤年金领取权,为保障遗属生活的稳定和福利的提高”,“仅凭从企业方面领取的损害赔偿高于劳动福祉公团的一次性遗属赔偿金这一点,很难断言遗属对于剩余部分抚恤金的领取权自动消失。”
[法院:“强化遗属抚恤金领取权,保留剩余部分领取权利”]
法院驳斥了劳动福祉公团提出的“双重优待”主张。主审法院指出:“(根据劳动福祉公团的主张)抚恤金请求者已领取多于一次性遗属抚恤金金额的赔偿款,但这很可能违背旨在保护遗属年金领取权利的《工伤保险费》的立法宗旨。”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主已经以代替遗属领取一次性遗属抚恤金为前提与遗属签订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金,那么如果遗属仍向自行领取公团抚恤金,企业以此为前提向遗属申请返还前期支付的赔偿款即可。
特别是遗属抚恤年金部分,只要领取者资格没有异议,领取总额上限是没有限制的。法院方面强调:“一次性遗属抚恤金作为遗属补偿只是最低限度的金额设置,遗属抚恤年金应至少具有该金额及以上的价值”,“以已经从企业主或第三方处领取赔偿金为由拒绝支付后续抚恤年金,这属于侵犯遗属的抚恤金领取权”。
A某遗属的代理律师金容骏和金为正律师(MAJUNG律师事务所)说明称:“法院认为剩余50%抚恤年金的领取权不会因民事赔偿协议的达成而自动消失,且原告明确表示达成协议的条件范围仅限于前期一次性遗属抚恤金的领取”,“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建筑公司可以代为由劳动福祉公团处领取的抚恤金额只有前期50%一次性支付的部分,剩余的半额年金领取权仍属于遗属,因此此次针对劳动福祉公团不批准处分的违法认定,意义十分重大”。
MAJUNG为在韩居住,需要法律援助的外国人提供法律咨询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获得更加详细的法律商谈
MAJUNG律师事务所外国人中心:02-3143-1158 070-5067-4334(中文)
在线商谈 : https://majungforeign.kr/contact/?lang=zh-hans
微信商谈:Majung_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