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情况及案件事实关系
本案委托人为一名 二十多岁的中国籍留学生 ,正在韩国某大学攻读博士课程。
案发当天,委托人在晚饭后骑自行车外出散步消食。途中突然感到内急,于是在附近寻找卫生间,但始终未能找到可以使用的厕所。
就在此时,委托人发现一名外卖配送员(被害人)进入某栋建筑物送餐。虽然明知不应如此,但由于情况十分紧急,委托人还是跟随对方进入了建筑物。
进入建筑物后,委托人准备在楼梯间解决生理需求。然而,就在此时,已经完成送餐的被害人迅速下楼,与委托人当场相遇。
被害人发现情况后立即报警,委托人随后因涉嫌 住宅侵入罪及公然猥亵罪 接受警方调查。
因此,委托人决定从警方调查阶段开始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积极说明案件中存在的客观情况及自身并非出于犯罪目的实施相关行为,希望能够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随后,委托人来到设有外国人中心的马中律师事务所,并正式委托本案。
2. 案件的争议点及MAJUNG的解决过程
1)承认非法侵入住处行为
马中律师事务所首先承认了委托人在住宅侵入部分的违法行为。
同时向法院说明,虽然委托人当时因生理需求极为紧急,但其擅自进入他人建筑物并试图在无人区域解决生理问题的行为显然属于错误判断。
委托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一直真诚反省。
2)否认公然猥亵罪并积极进行说明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不仅指控委托人构成住宅侵入罪,还同时指控其构成 公然猥亵罪 。
然而,委托人始终坚持认为,自己进入涉案建筑物的唯一原因是突然发生强烈生理需求,绝非出于实施猥亵行为的目的。
从案发后接受警方调查开始,到法院审理期间,委托人始终作出一致陈述,表示自己只是因为急需上厕所才进入建筑物,并不存在故意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的主观意图。
马中律师事务所也积极为委托人进行辩护,指出:
首先,委托人为异性恋男性,没有任何理由故意在另一名男性面前实施公然猥亵行为。
其次,在与被害人相遇后,委托人因惊慌而逃至楼顶,随后在解决完生理需求后主动离开建筑物,并向对方表示歉意。
此外,马中律师事务所虽然同意检方提交的监控录像作为证据,但对检方依据该证据所主张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仅凭监控画面及案件整体情况,无法认定委托人存在公然实施猥亵行为的故意,因此不应认定构成公然猥亵罪。
3)申请正式审判并提起上诉
在检察阶段,委托人通过简易程序被处以 500万韩元罚金 。
由于该金额一旦确定生效,极有可能导致委托人面临出境命令处分,因此马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决定申请正式审判。
然而,一审法院认定检方所指控的全部罪名成立,并维持与简易命令相同的500万韩元罚金判决。
考虑到该判决可能直接影响委托人的居留资格及继续在韩国学习的机会,委托人决定继续提起上诉。
3. 案件结果及委托人权益
经过马中律师事务所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充分准备,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马中律师事务所的主张,认定委托人不构成公然猥亵罪,并作出 无罪判决 。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处罚明显过重,量刑不当,因此撤销原审判决,将罚金由 500万韩元减轻至200万韩元 。
由于最终罚金金额被降低至200万韩元,委托人原本面临的出境命令风险也随之得到解除,从而能够继续在韩国完成学业并维持正常居留资格。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二审判决不服,向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大法院最终未予受理,二审判决因此正式生效并最终确定。
4. 判决结果的意义(对于判决的解释)
如果在韩国居留期间卷入刑事案件,除了刑事处罚之外,还必须同时考虑出入境处分可能带来的影响。
对于外国人而言,由于始终受到签证及居留资格限制,因此相关案件不能仅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思路进行处理,而应当综合考虑 刑事责任与居留资格问题 。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不利后果,不仅需要关注刑事处罚本身,更需要获得熟悉签证、居留资格及出入境制度的专业人士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