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国籍 | 出入境事犯审查 |
案件详情 | 因非法滞留身份而收到强制遣返命令 |
特别事项 | 当事人虽已就出境命令处分提起行政复议程序,但由于未申请执行停止,在案件审理期间失去了合法居留资格,最终被认定为非法滞留人员。 |
案件负责人 | 金容骏代表律师 朴廷胤律师 |
案件结果 | 积极争取缩短入境禁止期限 |
1. 当事人情况及案件事实关系
委托人为中国国籍公民。此前,其因涉及刑事案件并被法院判决有罪,判决生效后,出入境机关对其作出了出境命令处分。
为了继续留在韩国,委托人随后委托行政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请求撤销该出境命令,并一直等待复议结果。
然而,在行政复议进行期间,委托人并不知道仅提起行政复议并不会自动停止出境命令的执行。由于当时未同时申请执行停止(停止执行),导致出境期限届满后,其居留资格自动失效。
委托人在事后才得知,自己已经因逾期未出境而被认定为非法滞留人员。
随后,出入境机关认为委托人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并进一步对其作出了强制遣返命令处分。
当时,委托人已经面临随时可能被遣返回中国的紧急处境。一旦强制遣返程序正式执行,不仅需要立即离开韩国,还可能面临较长时间的入境限制,对其未来再次入境韩国产生重大影响。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委托人紧急向MAJUNG外国人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希望尽可能减少强制遣返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并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2. 案件的争议点及MAJUNG的策略(解决过程)
对此,MAJUNG律师事务所立即提起了要求撤销强制遣返命令的行政诉讼。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委托人在诉讼期间被遣返回国,MAJUNG律师事务所还一并向法院申请了停止执行(执行停止)。
法院审查后认为,在本案行政诉讼结果作出之前,如立即执行强制遣返命令,可能对委托人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因此作出了停止执行决定。也就是说,在本案诉讼终结之前,出入境机关不得执行强制遣返命令,委托人得以继续留在韩国应诉。
与此同时,MAJUNG律师事务所还主张,本案强制遣返命令明显超出了行政机关合理裁量权的范围,属于过于严厉的处分。
MAJUNG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说明:
委托人在导致出境命令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始终真诚悔过,并深刻反省自身行为;
除该案件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犯罪记录;
在得知因逾期未出境而被处以罚款后,立即主动缴纳相关罚款,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
长期以来一直在韩国正常生活和工作;
其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均长期居住在韩国。
基于上述情况,MAJUNG律师事务所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委托人的具体处境,不应仅因程序上的违法滞留而直接作出最严厉的强制遣返处分。
此外,MAJUNG律师事务所还指出了出入境机关在作出处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瑕疵。
首先,在强制遣返命令书中,并未具体载明处分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准确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处分的依据。
其次,命令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仅以形式化、概括性的方式进行记载,并未明确说明具体适用原因,容易导致理解上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MAJUNG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处分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应当被撤销。
对此,出入境机关则主张,委托人违反了出境命令,行政机关只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分而已,并不存在违法之处。
然而,当马中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表明,将针对出入境机关的上述主张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进行反驳,并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后,出入境机关主动提出了和解方案。
出入境机关表示,如果委托人撤回行政诉讼,并承诺自行出境,则愿意适当缩短对其作出的入境限制期限,以作为和解条件。
3. 案件结果及委托人权益
最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
委托人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自行离境,而出入境机关则同意尽可能缩短对委托人作出的入境限制期限。
对于委托人而言,本案最重要的目标并非单纯拖延出境时间,而是在无法完全撤销强制遣返处分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降低未来再次入境韩国所受到的影响。
经过MAJUNG律师事务所与出入境机关持续沟通和协商,最终成功争取到了缩短入境限制期限的结果。
因此,双方无需继续等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便通过协商方式圆满解决了争议。
随后,委托人按照约定撤回了行政诉讼,案件正式终结。
虽然本案最终未以法院判决方式结束,但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以及停止执行申请,委托人成功避免了立即被遣返的局面,并获得了与出入境机关协商解决问题的机会。
更重要的是,在原本面临强制遣返及长期入境限制风险的情况下,最终成功将入境限制期限降至最低程度,为今后再次合法进入韩国保留了可能性。
对于外国人而言,一旦收到出境命令或强制遣返命令,并不意味着已经没有任何解决办法。即使处分已经作出,通过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停止执行以及积极与出入境机关沟通,仍然有机会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本案正是通过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4. 判决结果的意义
对于在韩国居留的外国人而言,一旦违反韩国法律,出入境机关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出境命令、强制遣返、取消居留资格等行政处分。
然而,出入境机关所拥有的裁量权并非毫无限制。
如果外国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较轻,或者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有限,而一旦被遣返回国却将面临严重的家庭分离、生活基础丧失、经济损失等重大不利益,那么仍然可以主张相关处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的行为。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再犯可能性、在韩国的居留时间、家庭关系、社会基础以及被遣返后可能遭受的不利益等因素,对出入境机关作出的处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因此,即使已经收到出境命令或强制遣返命令,也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没有转圜余地。通过积极说明个人情况、提交有利证据以及依法提起行政救济程序,仍然有机会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马中外国人中心长期为因非法滞留、强制遣返、签证问题、居留资格取消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外国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并根据每位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最合适的应对方案,尽最大努力维护其在韩国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