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情况及案件事实关系
委托人为 中国国籍公民 。此前,其因涉及刑事案件并被法院判决有罪,判决生效后,出入境机关对其作出了出境命令处分。
为了继续留在韩国,委托人随后委托行政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请求撤销该出境命令,并一直等待复议结果。
委托人在事后才得知,自己已经因逾期未出境而被认定为 非法滞留人员 。
随后,出入境机关认为委托人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并进一步对其作出了强制遣返命令处分。
当时,委托人已经面临随时可能被遣返回中国的紧急处境。一旦强制遣返程序正式执行,不仅需要立即离开韩国,还可能面临较长时间的入境限制,对其未来再次入境韩国产生重大影响。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委托人紧急向MAJUNG外国人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希望尽可能减少强制遣返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并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2. 案件的争议点及MAJUNG的策略(解决过程)
对此,MAJUNG律师事务所立即提起了要求撤销强制遣返命令的行政诉讼。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委托人在诉讼期间被遣返回国,MAJUNG律师事务所还一并向法院申请了 停止执行(执行停止) 。
法院审查后认为,在本案行政诉讼结果作出之前,如立即执行强制遣返命令,可能对委托人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因此作出了停止执行决定。也就是说,在本案诉讼终结之前,出入境机关不得执行强制遣返命令,委托人得以继续留在韩国应诉。
与此同时,MAJUNG律师事务所还主张,本案强制遣返命令明显超出了行政机关合理裁量权的范围,属于过于严厉的处分。
基于上述情况,MAJUNG律师事务所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委托人的具体处境,不应仅因程序上的违法滞留而直接作出最严厉的强制遣返处分。
此外,MAJUNG律师事务所还指出了出入境机关在作出处分过程中存在的 程序性瑕疵 。
首先,在强制遣返命令书中,并未具体载明处分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准确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处分的依据。
其次,命令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仅以形式化、概括性的方式进行记载,并未明确说明具体适用原因,容易导致理解上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MAJUNG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处分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应当被撤销。
对此,出入境机关则主张,委托人违反了出境命令,行政机关只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分而已,并不存在违法之处。
然而,当马中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表明,将针对出入境机关的上述主张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进行反驳,并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后,出入境机关主动提出了和解方案。
出入境机关表示,如果委托人撤回行政诉讼,并承诺自行出境,则愿意适当缩短对其作出的入境限制期限,以作为和解条件。
3. 案件结果及委托人权益
最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
委托人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自行离境,而出入境机关 则同意尽可能缩短对委托人作出的入境限制期限 。
对于委托人而言,本案最重要的目标并非单纯拖延出境时间,而是在无法完全撤销强制遣返处分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降低未来再次入境韩国所受到的影响。
更重要的是,在原本面临强制遣返及长期入境限制风险的情况下,最终成功将入境限制期限降至最低程度,为今后再次合法进入韩国保留了可能性。
对于外国人而言,一旦收到出境命令或强制遣返命令,并不意味着已经没有任何解决办法。即使处分已经作出,通过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停止执行以及积极与出入境机关沟通,仍然有机会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本案正是通过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4. 判决结果的意义
对于在韩国居留的外国人而言,一旦违反韩国法律,出入境机关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出境命令、强制遣返、取消居留资格等行政处分。
然而,出入境机关所拥有的裁量权并非毫无限制。
如果外国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较轻,或者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有限,而一旦被遣返回国却将面临严重的家庭分离、生活基础丧失、经济损失等重大不利益,那么仍然可以主张相关处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的行为。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再犯可能性、在韩国的居留时间、家庭关系、社会基础以及被遣返后可能遭受的不利益等因素,对出入境机关作出的处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